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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/9/26 10:41:34
分类:招标知识
来源:互联网
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,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,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规定,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56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7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6条规定,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,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。
1、投标有效期延长的通知
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。
2、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
1)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规定,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。
2) 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。但是根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9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 28条均规定,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,其投标失效。《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》规定,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,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。
3)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。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8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8条均规定,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,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。
4) 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40条,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29条均规定,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,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,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。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》第46条还规定,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,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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